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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r.hust.edu.tw/dspace/handle/310993100/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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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社會住宅政策分析 以台中市為例 |
作者: | 柯政儒;卓創毅 |
貢獻者: | 應用財務金融系 |
關鍵詞: | 社會住宅 國外案例 第三部門 社宅法人 共好計畫 政策探討 |
日期: | 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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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 2017-07-05T03:45:2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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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最低生活保障權(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乃是基本人權之一,為確立一項勉強維持生活標準下吃食、穿衣與居住的最低保障權利。意即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所說的免於匱乏之自由。
亦如我國憲法內第10條規定,保障了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最新資料顯示,台中市平均房價所得比則有9.34是六都內第三高的 2 ,在面臨房價高漲的時代,因而年青世代對於自己是否擁有一處能夠安身立命的地方感到徬徨無助,所以政府必須在這一方多加努力,消除人民的恐懼感。
本專題將會以現行的社會住宅政策來加以研究,並透過文獻來分析早期我國整體的住宅政策演變及造成變化的原因,並以台中市的社會住宅作為研究案例,來探討台中市市民對於社會住宅在生活品質與周遭鄰近社區環境的問題並透過文獻分析與專家訪談來尋求解決之道。
根據文獻資料的收集與對專家的訪談,發現政府若要推動社會住宅,勢必一定要成立一處獨立部門(第三部門OR社宅法人)此部門基本上為非營利組織,觀察到歐亞各國的案例,絕大部分都有獨立於政府機關之外的部門來協助有一定規模的社會住宅,其一因社會住宅有一套他們自己營運的規則與社會住宅有相關法律條例,因有一定的規模數量,就有必要需要一個部門來處理,不僅僅是在申請審查、房屋修繕、營運管理、居住糾紛、社會福利、社區營造等等。若是都集中在政府機關管理,不但有可能降低辦事效率,以至於影響的社宅的品質,倒不如成立一處獨立部門來妥善管理維護,增加辦事效率。 |
顯示於類別: | [應用財務金融系] 學生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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